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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时间:2018-09-01< 浏览次数:10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是在教学工作中具有法规性质的重要文件。

第二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依据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人才培养目标的有关规定和基本要求。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更新,原则上三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二章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要遵循教学规律,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借鉴国内、外高等教育的经验,结合我院教学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为: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要实现对毕业生的基本要求。毕业生的基本要求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懂得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良好的思想品德;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快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创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体魄。

第七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要贯彻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要广泛开展社会调查,注重分析和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特别要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本专业领域技术的发展趋势,努力使人才培养方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同时,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妥善处理好社会需求与教学工作的关系;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第八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要贯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德育与智育、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要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教学工作的整体优化,切实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要贯彻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的原则。要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应使学生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要贯彻加强实践能力培养的原则。制订教学计划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能力培养要贯穿教学全过程。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训、实践的时间和内容,减少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实训课程可单独设置,以使学生掌握从事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

第十一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要贯彻产学结合思想的原则。产学结合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基本途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过程应主动争取企事业单位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制订和实施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的各个教学环节既要符合教学规律,又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特点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要贯彻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的原则。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上,我校应从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办出特色。即使在同一专业,也可根据生源情况的不同,制订不同的人才培养方案,或在执行同一人才培养方案中,给学生以更大的选择性。

 

第三章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

第十三条 在广泛调查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的基础上,学院提出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实施意见和原则要求。各系(部)结合本系(部)的实际情况,提出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意见。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提出人才培养方案中全院的安排意见,基础教学部提出全院公共必修课(除思政课)的安排意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提出全院思政课的安排意见,系(部)负责提出本系(部)所属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素质拓展课安排意见并制定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第十五条 系主任对人才培养方案初稿进行初审,经系(部)专业建设委员会通过后,由系(部)主任签字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凡审核不合格的人才培养方案返回重新修改。审核合格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审批,主管院长签字后,教务处编印下发,各系(部)遵照执行。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务处根据课程设置与专业教学进程表编制学期教学进程表、课程表等文件,组织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的各门课程的名称、周学时及开课学期、考核方式,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改动。每学期开课课程表、考试安排表应严格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安排,未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环节或未经审批同意的课程变动,一律不予承认,所开课程不计教师的工作量并且学生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4周发布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初稿,需要调整的系(部)需填写《开课计划调整申请表》,教务处、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变动。15周发布下一学期正式开课计划(课程一览表),各系(部)应该根据开课计划落实任课教师、确定教材,并于16周报送教务处。

第十九条 教师于学期结束最后一周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查看下期课程表,课程表一旦排好,不得随意调整。若需要调整,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所列课程及各种实践环节是学院下达给各系(部)、各教研室及有关部门的基本任务,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保证完成。由于机构变动动、进修、退休及其它原因引起的任课教师变动、教学安排变更,应由开课系(部)的主任作出妥善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设、停开、减少学时,变更考试、考查类型。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课程教学变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程序

2.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程序

3.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审批表

4、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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