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训中心设施与环境管理
为保证人身安全、保证实训中心工作条件和实验设备的正常使用,特对实训中心设施与环境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对实训中心的水、电、汽、气、油、试剂要严格管理,不要浪费、到处泄漏,作好“三废”处理,保证实训中心的整洁、卫生,实验后应及时关闭水、电、汽、气、试剂装置,未用完的各种实验材料应及时入库,妥善保管。
对于药品、易燃品、有毒物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消除灾害性事故的隐患。
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的气候变化,采取措施改善实训中心环境,以适应人们进行实验时对通风、照明、温度、湿度的要求。严格按照实训中心主要环境指标要求检查。
保证实训中心墙壁无污损,门窗、玻璃、锁、排风扇完整,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
严格按照学院卫生管理制度,做好清洁卫生检查、并记录好检查情况。
严格按照学院安全工作制度,做好实训中心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好检查情况。
二、实训中心安全检查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做好预防工作。
切实做到防火、防盗、防特、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
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检查,组织安全防火知识学习。
管好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器材,维护好消防设施和设备。
严禁私接电源,必须做到人走断电。
随时检查门窗是否牢固,做到进门开窗通风,人走关窗关门防盗。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化物品,必须由专人按有关规定保管、使用。
保卫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训中心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消防工作管理
为了搞好学院的消防工作,确保教学、科研、生产和各项工作的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院的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的消防工作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由保卫处实施,认真贯彻消防法规,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二)全院的消防工作由院长负责,逐级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落实防火责任,实行目标管理。成立由院长领导的“院安全委员会”,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下属各处室、部门,设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学生班级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班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各级领导都要认真履行所担负的消防工作职责。把消防工作作为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即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义务消防队由院防火委员会和保卫处组织、领导并进行训练,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广泛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五)各级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变动,必须报院防火委员会审定,由保卫处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六)各处室必须执行学院制订的消防工作奖惩制度。用火、用电管理制度、防火宣传教育制度,防火安全检查制度,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建筑防火审核制度,消防器材、设备管理制度,火警火灾事故登记调查处理、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等,并将各项防火措施落到实处。
(七)消防重点部门要严格管理,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根据条件尽可能采用自动报警、灭火新技术,将防火任务落实到人,包干负责。一定要确保消防重点部门的绝对安全。守护消防重点部位的人员要先培训,考核合格后再经保卫处审定。
(八)消防重点部门要挂牌,明确防火负责人,要设立永久的防火制度、禁令、警告和指令性标志。标志的保护由所在部门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九)夜间无工作任务的部门人员,每天下班前应关好电源,熄灭明火,做好全面检查后方可离开。担任值班和夜间守护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严守工作岗位,加强巡视,不得擅离职守。
(十)凡在我院的建筑公司、修建队、包工队、服务行业等外单位的组织和职工,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各自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并将临时工名单报学院保卫处,由保卫处考核合格,方可使(任)用。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十一)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烧电炉,严禁临时工在工地、工棚生火煮食,违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从严追究使用单位或包工头的责任。
(十二)任何人在发现火险、火警时,都应迅速正确地向学院保卫处报警,不得贻误,起火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同时迅速准确地拨电话119向市消防大队报警,并派人到交通路口为消防车引路。
(十三)火场的扑救工作由公安、保卫部门或在现场职务最高者统一组织和指挥。
(十四)火警、火灾扑救后,实行“五不放过”,即起火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隐患未得到整改不放过、群众未得到教育不放过、奖惩未兑现不放过。
(十五)家长要教育好自己的小孩,不要玩火,若因小孩玩火造成火警、火灾,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十六)室内外消防水栓由保卫处负责检查管理,发现故障和损坏,由保卫处通知总务处维修。
(十七)凡由学院保卫科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有损坏、丢失,由责任单位赔偿。
(十八)学院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成绩、贡献之一者,应进行奖励。
1.长期做好消防工作,尽职尽责,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杜绝了火灾、火险,无违章情况的单位、防火负责人及守护人员。
2.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提出和采用安全措施,防止了重大隐患和事故发生的。
3.坚持消防安全工作“五同时”,群关群防成绩突出的。
4.经常维护灭火器材,保持消防设施完好的。
5.发生火警、火灾,能积极组织有效扑救,避免了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十九)对违反规定造成火险、火警、火灾的,学院将根据情节给予经济惩罚、经济赔偿、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训中心整洁卫生达标要求
(一)实训中心应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设施,电、水、气管道布局合理、安全、规范。
(二)实训中心内外不得堆放杂物,保证楼道畅通。
(三)室内家具、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桌面、仪器无灰尘,墙面、顶棚无蜘蛛网,地面干净,无积水、纸屑、痰迹、香烟头等垃圾。
(四)室内布局合理规范,墙面,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蜘蛛网等杂物。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
(一)储存、运输、使用易燃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二)凡性质相互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必须按规定分类存放,由专人进行妥善保管,不准私自转让送人。
(三)仓库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严禁烟火,离库时切断电源。
(四)各部门必须按使用计划数领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发放和使用单位必须准确登记,剩余的易燃易爆物品要交回专用保管库房或妥善保管。
(五)仓库(室)附近严禁从事易发生火灾的工作,在距离库房10米以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和进行明火作业。
(六)搬运、装卸时要防止剧烈震动、损坏、撞击、倾倒或溢出,发现损坏、溢出要及时处理;性质相互抵触,易引起自燃的物品,严禁混同运载,不准在运载车辆附近吸烟或使用明火修理车辆;氧气瓶在搬运时禁止滚动、扔摔、撞击,禁止与易燃气体、燃料、油类及其他可燃物品混同运输。
(七)使用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私自送给他人;使用易燃物品,要远离明火及一切加热设备,严禁吸烟,浸过易燃物品的棉纱用完后应放在指定地点;工作地点所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工作完后,要把剩余物品存放安全地点;不得用汽油、酒精、香蕉水、甲苯等易燃液体洗刷正在加温的高热器具,或其它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物体。
六、易燃、剧毒物品领用管理
(一)储存、领用、使用易燃、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二)凡性质相互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剧毒物品,领用后必须按规定分类存放,由专人进行妥善保管,不准私自转让送人。
(三)应把易燃、剧毒物品放在固定的保险柜中,各部门必须按使用计划数领取、使用易燃、剧毒物品,易燃、剧毒物品的领用必须有严格的手续,领用时必须有三人以上。领用时发放和使用单位必须准确登记,使用剩余的易燃、剧毒物品要交回专用保管库房或妥善保管。
(四)工作地点所有储存易燃、剧毒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工作完后,要把剩余物品存放安全地点。
(五)搬运、装卸时要防止剧烈震动、损坏、撞击、倾倒或溢出,发现损坏、溢出要及时处理。
(六)易燃、剧毒物品使用完毕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七、实训中心“三废”处理办法
为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保护学院及实训中心自身的环境安全,特拟订对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气、废水、废渣”等三废处理办法如下:
(一)实验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的实训中心(如焊接、化学等实训中心),除实验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服、帽、手套外,其实训中心必须安装排气设备,及时排出有害气体,保证室内空气符合标准。
(二)实验过程中产生废水的实训中心,由于其化学成分复杂,有毒有害物质较多,必须设立专用废液桶盛装废液,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倾倒或排出。
(三)实验过程中产生废渣的,实训中心应设立回收废渣专用桶或指定专用地点,然后集中倒入学院垃圾桶,并由清洁公司运到市垃圾处理厂处理。
(四)实训中心要严格按照以上办法执行,切实做好“三废”的处理,以维护师生健康和环境安全。
八、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