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条 刻苦钻研业务,探索研究高职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应具有接受新思想、新知识的学习能力,具有吸收世界文化精华、继承民族文化传统的传承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言传身教,引领学生成长,认真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积极参加教学改革、教材和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具有《教师法》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基础课专任教师应注重学历和职称提高,专业课教师强调技能水平提高及增加企业一线工作经历,实践技能课程教师应吸收行业、企业的技术能手担任,注重对其教学能力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校内任课教师,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实习实训课教师已取得工程师(实验师、高级工、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学历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新上岗的青年教师均需通过学院的培训考核和教学能力测试,试讲合格方可担任教学工作。
第八条 新上岗教师开设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生(学历)毕业的教师,应熟悉拟开课程的内容和相关教学环节,并提交相应资料,经院(系)听课及考核效果良好。
(二)本科毕业的教师,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对拟开课程开展听课、试教等教学实践活动一学期以上,并提交相应资料,经院(系)听课及考核效果良好。
(三)个别师资紧缺的课程,需要新教师提前开课,应通过试讲确认其是否具备授课能力,并经院(系)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授新课的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授新课:是指教师在已经主讲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后,开设的与原课程差别较大的课程。
(一)教师具有开设该课程的相应知识和理论基础,对教材有深入的钻研,并积累了相当数量的参考资料。
(二)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标准制定较详细的授课计划,并提供较详尽的备课详案。
(三)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讲授新课审批表》,由教研室组织审查其授课计划和备课详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院(系)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条 课程标准
(一)课程标准是落实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最基本的教学文件,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都必须有课程标准。任课教师必须认真钻研课程标准,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执行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二)课程标准要准确地贯彻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各门课程的课程标准都要服从课程结构和人才培养方案的整体要求,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的课程标准中要按各自课程结构的要求有所区别。课程标准要体现改革、创新精神,不能服从于某本教材或某一时期的特定体例。
(三)课程标准的内容应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与安排、教学基本要求、学生学习要求以及必要说明等部分,具体格式可参考教务处的规范要求。课程标准要相对稳定,可根据地方、行业经济的变化和社会发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拟对课程标准进行增删和调整时,需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
教材是师生教学活动的主要工具和基本依据,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提高教学效率与质量的关键因素。在实际教学中要严格执行选用、编写教材的要求。
(一)教材由任课教师初选,教研室主任提出选用意见,院(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由集团公司统一订购。
(二)注重选用近期内出版具有高职特色的教材,优先选用教育部推荐的高职高专优秀教材。
(三)鼓励教师编写能够反映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的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体现高职特色的教材和讲义。教材的类型包括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声像视听教材等。需自编教材或讲义,提倡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应按照学院教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以应用为目的,理论以必须、够用为度;专业课教材应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 备课
(一)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编制完成,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院(系)主任审批后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期教学进程表是制定学期授课计划的依据。学期授课计划须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审批后的授课计划,任课教师、教研室、院(系)各保存一份。授课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整变动时,应由有关教研室提出,院(系)主任同意后执行,任何变动都应有文字记载,附于原计划后面。
(二)教师备课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熟悉本课程的课程标准,了解所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所担任的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课程教学的重点难点;掌握本课程相关内容的发展现状、学生学习的基础、先修课及后续课的相关教学情况。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高度去准备和设计教案。
(三)教案作为教学实施过程的重要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多媒体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情况,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情况,考核方式和计分办法等。教案的形式可以是打印、手写或两者的结合。
(四)理论课教师根据授课计划,一般按每2-6个学时编写一个教案;实习教师根据实习教学计划,以每个课题或每个项目编写一个教案,在教案中除了基本内容外,还必须有相关技术理论、实习组织、实习场地、仪器、设备、工(量)具、材料、工件、工艺和安全教育、防范措施以及课题(项目)评分标准等。
(五)课后总结,教师要对授课中获得的反馈信息进行思考总结,明确改进的方向和方法。可采取教案旁写批注或教案后写小结方式。
(六)公共课程和有条件的专业基础课程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
(七)教师应了解本专业的职业岗位群和岗位能力需求,进行教学内容的动态研究,不断更新、丰富教学内容。
(八)开学前各任课教师要提前准备两个月的教案,教学过程中保持两周教案的提前量。
第十三条 授课
(一)教师授课要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改革,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下进行课堂教学改革的研究和探索,注重学生技术能力的培养,突出高职教学特色,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二)讲好课的前提是善于调动学生的内在动力,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讲课要做到:内容充实、概念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应用性强,语言生动精练,深入浅出,多媒体屏幕显示和板书运用得当,学时准确,着装大方,举止文明。
(三)积极收集与教学有关的信息,及时改进教学方法,使教与学协调一致,良性互动。
(四)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教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进行登记,将其作为考核学生的依据。考勤情况报(院)系留档保存。班级缺勤人数超过3人,任课教师应及时与班主任或班级所属院(系)沟通。
(五)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课,调课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手续。未经教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等。
第十四条 辅导答疑
(一)辅导答疑是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教学内容的重要环节。采取集体辅导和个别答疑相结合。辅导答疑时数一般不少于授课时数的四分之一,视课时量大小安排。教师应有答疑记录。
(二)注意在辅导答疑中了解学生情况,鼓励优秀学生努力进取,促其发展;对学习较困难的学生,教师应主动进行质疑。要加强实训辅导,并注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 作业布置、批改
(一)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要求向学生布置作业,作业量不宜过多或过少。理论课原则上2课时一次作业;实验(训)课一个课题或一个项目一次作业,鼓励教师设计综合性的作业。
(二)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教师要从学生的作业中发现教和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三)学生完成平时作业的情况应有专门记载,并作为学生该科目课程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校内模拟实验(训)、专业实习(专业见习、专业实训)、顶岗实习、社会实践、职业岗位技能培训、毕业设计(论文)等,是教学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性教学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中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变动,要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实习、实训大纲)的要求,制订好具体的实习、实训计划,编写出实习、实训指导书和有关参考资料。应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和行业岗位能力的变化及时更新实习、实训内容,实习、实训内容应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接轨。应重视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用性强的实训项目。
第十八条 为保证实习、实训的质量,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习、实训单位考察,落实实习、实训的必备条件,作出具体安排,并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实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对学生精心指导、严格要求,在实习、实训中要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与安全。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实训结束前要主动与实习、实训单位共同做好学生的总结、鉴定及成绩评定工作;实习、实训结束后十天内将学生成绩及总结材料交到(院)系。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所有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项目)都要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成绩、平时成绩组成。原则上学生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期末成绩占60%。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权平均。学生旷课或无故缺交作业超过1/3的,取消该科考试资格。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科考试成绩计为“无效”,并视情节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分为平时测验、期末考试,实训课程可以灵活安排。考核形式可采取笔试、口试、开卷、闭卷或多种方式结合的形式。实训课程可采取实践操作和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按学期记载。理论课考试采用百分制。实践教学环节考核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具体折算办法参照学院的学分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教师命题应遵循课程标准,要有足够的覆盖面,基本要求掌握的题目约占70%,综合性题目约占20%,较难的题目不超过10%,做到数量适度,难易适中,命题应反映课程标准的要求,并能引导学生把精力放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尽可能避免死记硬背。
每课考试前应拟定A、B两套试题以及试题说明、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相应的审批手续,两套试题的分量和难度要大致相当。考试评卷后应有试卷分析。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参照标准答案批阅试卷,做到公平、公正。对于有独到见解和创新的答卷要充分肯定、给予鼓励。考试后要及时将成绩册和试卷送交课程所属院(系),以便汇总上报教务处。成绩公布后,不得更改。如确因试卷批阅、统计有误,在学生提出查卷书面申请后,学院教务处组织人员查阅试卷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进行更正。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要突出高职专业理论以够用为度、以技能培养为主的特点,鼓励教师进行考试的内容、形式、方法等方面的改革。考试改革计划应在课程结束前书面报告教务处。学院对改革成效显著的教师将给予奖励。
第七章 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教师每年应制订个人业务学习计划。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要制订出“双师型”教师的成长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具有任课资格的专任教师,应逐步具备担任2至3门课程的能力。对高职学生授课三年以上且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应提供一门全院任意选修课存入学院选修课资源库。
第二十九条 专业课教师要参与本教研室的教研活动,公共课教师要参与相应课程归口管理教研室的教研活动,各相应教研室应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三十条 专任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8节并做好听课记录,每两年至少上一次公开课。各(院)系每学期至少组织本部门教师集体听课一到两次,听课后认真组织讨论,研究教材教法。
第八章 教师纪律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服从院(系)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课教师必须做到准时上、下课,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学时。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课表原则上不再更动。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须办理调课申请手续,各(院)系负责审批本部门教师课程的调课申请,调整课表并报教务处备案,具体调课手续和程序按学院《教师调课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能擅自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三十四条 担任全院公共选修课的教师不得擅自变动学生名册,不允许未选修学生参与听课和考试。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对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教学工作规范的教师,按照学院制定的《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文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拟定解决方案,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8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