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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04< 浏览次数:67<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的关怀, 国务通本业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200713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一章  资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 2100 元、3300 元、4500 元三档评定,但资助人数和资助总额必须和学校下达的指标一致。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过学校任何纪律处分(评选学年的上一学年虽受到纪律处分但已解除,有资格参加评选;如评选学年内还在处分期或评选学年内解除者,无资格参加评选);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奋进学习、积极向上(评选学年成绩优异者优先参评);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家庭持有特困证、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烈士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学生在以上条件同等情况下优先评选。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客观、真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金的认定和评审工作。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在接到省教厅助学金评审通知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各部门领导成立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各系、辅导员参与会议学习文件精神,布置相关工作方案,建立院校、各系、班级,三级学生资助评审工作机构。

第五条  各系在学院系部范围内开展国家助学金政策宣传工作,确定“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须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学生向“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提交国家助学金的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各项佐证材料,“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向本班级学生公布该班级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情况并组织本班级进行国家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形成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与相关材料一同报“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程序和评审条件完成对本学院(系)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在本学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须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各“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文件附件要求完成各类报表材料,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各学院(系)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 并将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须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九条  对班级国家助学金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人员统一发放,汇入获资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不发现金,不得有任何其他代领。

第二条  资助管理中心应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享受助学金后铺张浪费、高消费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追回所发助学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学生若休学退学或死亡的,停发该生助学金,并将助学金按程序发放给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学生在获得助学金后本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立即停发该生助学金,并将助学金按程序发放给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已发放助学金视其情节严重决定是否追回。

第六条  学生在获得助学金后本学年累计旷课达到处分级别并经至少一次谈话教育仍不改正(有学生手写谈话记录),可停发该生助学金,并将助学金按程序发放给该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校及省教厅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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