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 素质教育的决定》,树立“爱我‘天信’、创我名校”活动 中的先进典型,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1.“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为所有在校生;
2.“优秀学生干部”为校、院(系)、 班各级学生干部。
二、评选条件: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敢 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积极参与学院的各项公益活动并起到模范作用;
4. 学习成绩优异(“三好学生标兵”年级排名前 20%,“ 三好学生”年级排名前 30%)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 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 乐观向上,积极进取,无旷课,私自外住,通宵上网, 吸烟,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 是校、院(系)、班各级学生干部的优秀者,在学 生中起到表率作用;
2. 该学年内获得过奖学金,且工作又很出色;
3. 虽没有获得奖学金,但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 成绩显著者。
三、评选时间:每年 10 月中旬。
四、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 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1. 受行政或党团组织处分者;
2. 评选年度学业成绩有不及格课程者;
3. 工作不认真、不努力、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者;
4. 打架、盗窃、赌博、吸烟、擅自外住等违纪学生。
五、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比例为参评对像的 1%;
2.“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对像的 2%;
3.“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参评对像的 2%。
六、评选程序与组织领导
1. 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交给辅导员,由辅导员 组织学生初评后报院(系)领导;
2. 由院(系)领导组织班导评选后报学工处;
3. 由分管校长组织召开教务处长、学工处长、各院(系)主任等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评审会进行评审确定名单,并公示 一周征求意见;
4. 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七、附则
1. 获“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有关情况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2.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