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13号公告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健康安全,严防疫情输入扩散,现公告如下。
1.本公告所称的境外抵蓉人员,指抵蓉之日起前14日内有疫情高发国家(地区)旅居史,从成都口岸直接入境或从其他口岸入境后转乘国内交通工具(包括航空、铁路、公路和乘坐私人交通工具等)来(返)蓉的教职员工、学生。
2.无论通过何种交通方式到达成都的境外抵蓉师生员工都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所在社区(村)、接待单位或住宿酒店如实申报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口岸、旅居史、健康状况等,并自觉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按相应管控措施,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PCR检测和14日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施。
3.按照相关规定,境外输入性病例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分类处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过程之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医保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参加了商业保险的,按保险合同执行。经认定的困难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4.境外抵蓉师生员工应如实进行健康申报,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以及虚报填报,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送往公安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