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文件
天信职院发〔2018〕30号 签发人:景志明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院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设立学校、系部、班级三级认定机构,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系部成立以系部负责人为组长、系部学工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及教师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班级学生对本班级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九条 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有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学校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学生家庭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认定学生家庭困难程度。认定的基本条件为当地盖章的《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辅助材料,而以下情况则被视为特殊困难:
(一)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子女,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当地民政部门已经认定(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四)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五)不测因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发特殊困难的学生(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成员中因上学等消费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 济来源的家庭;
(七)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 18-55 周岁的青壮劳动力;
(八)学校认定工作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
学校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六章 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后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严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工作程序及步骤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提供家庭详细困难原因证明或说明材料,连同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并交辅导员老师处。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听取申请者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汇报,并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系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的申报材料,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的定档,应严格依据本细则认定标准执行。如有异议,应予以及时复核认定。
(五)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及时通过辅导员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网上信箱或书面形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申请复议,也可通过本细则所附举报电话投诉举报而申请复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持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系部认定工作组将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结果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其中纸质文档须组长签字。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家庭详细困难原因证明或相关材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资助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四)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通过认定的则取消资格,并追回其已获各类资助金:
1、触犯国家法律、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者;
2、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4、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5、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消费现象,如: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生活用品、擅自校外租房、沉迷网络游戏、吸烟酗酒等;
6、消极颓废,学习主观上不努力上进者,旷课节数达到处分级别。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本学年的相关资助。
第十四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需重新上交加盖当地相关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此表应该加盖哪些部门的公章,以四川省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