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国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院学生守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在校领导的指导下,实行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和师生员工相结合,严格管理和积极预防相结合,采取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思想教育等各种措施,对校园进行治安管理、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校园环境。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对学校出入口,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及重点、要害部位进行的治安秩序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宣传教育,防止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序和违反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安全防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种安全隐患;预防治安灾害事故,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学校良好治安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都有遵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全师生员工、家属、外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第六条 师生员工应该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生活和 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干扰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七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晚会及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的,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报请保卫处备勤。申请时应当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不得举办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举办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 校园内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严禁酗酒、赌博、吸毒,校园内禁止打麻将,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第九条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在学校设摊营业,兜售物品。已经同意经营的,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或擅自变更营业地点。
第十条 严禁在校内观看、出售、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不得随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各种公告、通知、通告等
第十三条 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树木或公共场所随意张贴广告和标语,不得在建筑物墙体上任意刻画涂抹,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散发传单。
第十四条 学生应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宿舍管理人员正常执勤或检查。
严禁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刮刀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校园内不得存放、使用汽、猎枪等具有杀伤力的器械。
第三章 校内公私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爱护公物、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宿舍、体育场等公共场所设施,擅自拆迁,损坏者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及赔偿。
第十六条 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产,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十七条 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内绿化、随意踩踏草坪。
第十八条 严禁撬拆信箱和私拆公私信件及书刊杂志。
第十九条 严财物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因疏忽 大意造成防范上漏洞,因疏于管理而造成被盗或事故发生的,由责任人承担负责。
第二十条 各学院、处、室在要害部位制定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按照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 违反《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按相关规定处理,教职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属于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