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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1-12-16< 浏览次数:21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及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岗位人员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我校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院院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安全的副院长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校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后勤保卫处是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己维护学校消防安全。

第二章  教室及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的负责人是该实验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的贵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制定严密的用领制度,防护措施要安全可靠。实验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昉尘、防热、防锈、防腐蚀、防盗和防破坏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不准临时架设电源线,确因需要架设的,必须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意,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后及时拆除。

第八条  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器设备,室内电线必须在金属或耐火塑料套管内。

第九条  电器、仪器设备除经常检査外,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绝缘监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停止使用,立即修理,不允许带故障使用、操作。

第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要选用与负荷相应的保险丝,不准使用铜线、铁线代替。

第十一条  除实验需要外,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实验需使用明火电炉,必须确定位置,定点使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物品,应随用随需,不准在实验现场存放,少量备用化学危险品,要有专人负责,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第十三条  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中,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实验台的范围内,不应放置任何与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规定和化学品保管使用规则,并要求师生员工严格遂守。

第十五条  根据实验室的性质,配备相应性质和足量的灭火器材。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保持整洁,消防设減及消防通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

第十七条  每学期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节假日不使用的实验室应关闭电源、水源、气源。

第三章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定

第十九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办公室的电气设备的安裝、使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热器等电热器具、严禁存放易燃燃爆危险品。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办公室内不准随意拉接电线,确需临时拉接电线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后进行,不准随意增加用电负荷。电源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应由正式电工和修理工负责。

第二十二条  阅览室、陈列室、复印等业务应制定严格的防火管理规定,并制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要加强日长防火检查,严禁火种进入。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部位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不的使用明火蚊香。

第二十四条  保持图书馆的安全通道畅通,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栓、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在安全出口、通道上堆放杂物、书籍。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要按要求配足灭火器。

第四章  活动中心及演播厅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一百人以上的报告会、演讲、演出等活动,主办单位须提前报校保卫处,以便安排执勤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和核定活动总人数,各安全通道上要安排管理人员,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八条  礼堂内严禁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场内。

第二十九条  场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应急照明灯、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十条  活动结束后要检查各线.路情况,确认无异常后再关闭电源。

第五章  使用明火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食堂是使用明火最多的地方,是学校的消防安重点单位,主要领导人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对工作人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厨具、压力容器、每年要监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定期对烟道和排油机进行清洗,对积堆的油物及时清除,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三条  煤气使用严格遵守煤气的使用要求;注意防漏气、防火、防爆。

第三十四条  保证随停随关;禁止有忘关阀门和没有完全关闭的可能,以防引起煤气中毒和爆炸的可能。

第三十五条  库房等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每天下班前,工作人员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关闭所有电闸,切断火源、气源。

第三十六条  食品间和灶房要严加管理,禁止外来人员进入,严防投毒、偷窃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保持食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严禁挤占、堵塞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完好。

第三十八条  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由保卫处统一登记造册和管理,建立和完善领用、借用制度,同时各部门也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防潮、防晒、防锈和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第四十条  对借用消防设施或器材的单位或个人要有书面申请,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使用,用后须及时归还,借用消防水带的须清洗、晾干后归还。

第四十一条  发现有破损、漏气、霉烂、腐蚀的消防器材各部门负责人要立即送到保卫处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四十三条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及检修等情况。

第七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并组织灭火、逃生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釆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第四十六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明火。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在执行和落实消防安全规定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消防设施维护及器材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消防器材和设施是扑救初期火灾的重要保障,由保卫处负贵统一登记造册和管理,建立和完善领用、借用制度,同时各部门也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防潮、防晒、防锈和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第五十一条  非火灾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科同意不得破坏、拆除、移动、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五十二条  对借用消防设施或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要有书面申请,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使用,用后须及时归还,借用消防水带的须清洗、晾干后归还。

第五十三条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及检修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  消防器材和设施附近不得停放车辆,不得堆放物品,不得影响使用。

第十章  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现定》等有关消防法规,加强学校消防工作,有效预防重大火灾的发生,保护学校和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总责。

第五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

第五十七条 把消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管理全过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第五十八条  主持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对重大消防措施和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整治作出决策,并督促职能部门贯彻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事故原因,限期整改。

第十一章  分管副院长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具体抓好各级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六十一条  协助董事长及校长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对校园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分管责任。

第六十二条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研究隐患整改培施,督促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六十三条  对本单位发生火灾,积极组织扑救,并会同有关部门或人员查明火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

第六十四条  积极选派消防安全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二章  保卫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十五条  后勤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部门,在学校校长或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做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熟悉和掌握消防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认其贯彻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积极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和学习,认真了解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熟知“三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会逃生自救。

第六十八条  做好学校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六十九条  在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到勤检查、勤巡逻,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主动消防隐患,并认真做好台帐记录工作。

第十三章  教职员工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十条  了解和掌握有关消防常识,认真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十一条  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学习培训,熟知“三懂四会"具体内容,即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会逃生自救。

第七十二条  爱护各类消防器材、设施,不随意挪用消防器材,不乱堆杂物而堵塞疏散通道。 

第七十三条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服从命令,做到机智、勇敢、迅速参加扑救。

第七十四条  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四章  各职能部门防火安全检查自査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对本部门,本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经常检查全校公共部位、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实验室等,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领导汇报。

第七十八条  重大节假日、寒暑假前保卫处要组组人员对全校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第七十九条  重大活动开始前保卫处要对活动场所进行-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电路、应急照明、疏散通道、消防器材等情况。

第十五章  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

第八十条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第八十一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级照明灯是否完好;

第八十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第八十三条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

第八十四条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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