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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信息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时间:2021-12-16< 浏览次数:2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绿色和谐的宜居场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通知》《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公寓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由学院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管委会、各系(部)共同协作、齐抓共管。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负责对后勤服务中心承担的学生公寓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进行监管,督促其与学生签订入住协议; 

(二)制定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制度; 

(三)统一管理、安排和调整学生公寓住宿资源;

(四)负责学生床上用品统一招标采购,杜绝“黑心棉”; 

(五)配合学生工作部门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

(六)会同安全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管委会、各系(部)负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对学生公寓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包括违规电器(大功率、高发热、三无产品)等)和公寓区域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应对处理公寓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

(七)积极开展公寓卫生防疫工作:老鼠、苍蝇、蚊子的消杀;饮用水管理;防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宣传;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防控等;

(八)代表学校对参与学生公寓服务的第三方社会企业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保障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一)组织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二)组织、安排各系(部)班主任、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或经常到学生公寓走访、检查; 

(三)对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进行奖惩管理; 

(四)会同安全保卫部(处)、后勤管理处、管委会、各系(部)定期和不定期做好安全、卫生、纪律等专项检查;及时应对处理公寓突发公共事件(学生伤害等); 

(五)加强学生管理,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集体主义及心理健康教育。 

第五条  安全保卫部(处)负责学生公寓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一)定期组织学生公寓管理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开展公寓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会同学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各系(部)定期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消防演练;

(三)会同学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各系(部)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对学生公寓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包括管制刀具收缴等)和公寓区域的日常安保工作,及时应对处理公寓突发公共事件(公寓消防、治安等);

(四)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寓安防、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公寓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和更新。 

第六条  院团委负责建立与管理学生自治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管理,配合做好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一)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并指导其工作; 

(二)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对学生公寓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诉求; 

(三)配合做好学生公寓文化建设,组织和举办公寓文化系列活动,定期发布检查结果。 

第七条  各系(部)具体落实学生公寓管理相关制度。

(一)落实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或学生公寓日常走访检查制度、学生公寓晚点名制度; 

(二)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分意见;

(三)组织学生制定《学生公寓文明公约》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宿舍学生信息挂牌,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和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 

(五)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营造安全和谐、温馨舒适、健康文明的住宿环境。

第三章 住宿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入住和退宿 

(一)学生在入住公寓前,必须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入住协议,明确学校与学生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学生入住学生公寓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带外来人员进入公寓;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不得占用其他床位;不得转借、出租床位;不得搬出寝室在校外居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住宿的,需要办理《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经批准后方有效;

(三)学生因学籍管理原因需要改变学习期限的,持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和离校手续单,一周内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离校。毕业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离校时间内办理完退宿手续并离校。因特殊情况需暂住者,必须按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由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宿舍资源情况统一安排,并交纳押金及住宿费。暂住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天;

一般办理流程(下同):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意见 →系(部)意见→后勤服务中心意见→后勤管理处意见→后勤服务中心安排住宿。

(四)凡因学籍管理等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入住公寓者,经审核通过,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住宿手续并重新签订入住协议(协议的有效期限与学制相同);

(五)学生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出国等原因中途停止住宿的,按实际住宿的月份(不满一月按一月计算)收取住宿费。 

第九条  学生须在指定的房间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如学院对学生公寓进行规划调整,学生应服从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应离校,不得在宿舍内住宿。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住宿的,必须按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集中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作息制度 

(一)学生公寓 6:30 开门,23:00 关门(周末延长半小时);

(二)学生不得晚归(关门后回公寓视为晚归),非特殊原因,关门后不得外出;

(三)晚归者应向宿舍管理员主动说明原因,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待次日核查。晚归无理取闹者由宿舍管理员及时通知值班老师现场处理; 

(四)晚归以及夜不归寝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者视为违纪;

(五)因特殊情况晚归、夜不归寝、夜间外出者必须提前到所在系(部)按流程办理相关书面证明并携带有效证件到后勤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物管理 

(一)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学生公寓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由住宿学生负责保管使用,责任到人,寝室长负责签字验收;

(二)因个人原因造成公用设施设备遗失或损坏的,照价赔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校纪处分; 

(三)不得将公寓内设施设备转借、拆改和移位; 

(四)后勤服务中心须在公寓宣传栏内长期公示公物价格。公寓管理人员应不定期核对、检查公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水电管理 

(一)学生公寓实行计划用水、电,定时送、断电; 

(二)原则上每间公寓安装水、电表各一只。每生每月免费使用一定额度的水电,超额部分自理,由公寓成员共同承担。收费标准按天府新区供电局当月收费标准计算;

(三)每月下旬按寝室号公布上月用水、电量及缴费额度。学生应在公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交纳水电费,逾期不交者给予停水、停电处理; 

(四)离开公寓时,应关闭宿舍内电器,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五)宿舍内水电开关及管线损坏,需及时报修,否则如造成水电浪费,除赔偿相应损失外,对相关责任人将进行违纪处理;

(六)严禁偷水偷电,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四条  门卫管理 

(一)学生进入学生公寓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并接受值班人员的问询;

(二)学生公寓实行会客制度。来访人员只能在规定时间(9:00—20:00)进入学生公寓,其它时间谢绝会客。会客要进行有效证件登记,交押证件后,方可进入公寓,会客结束离开时退回所押证件。21:00以后未离开公寓的来访者,由值班人员扣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查处;

(三)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内,女性不得进入男生公寓(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四)携带贵重物品、提包等离开公寓的,要主动接受值班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询问、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五)禁止外卖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公寓。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执行公寓区内的门卫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会客登记制度)、公共秩序维护、治安防范;学生公寓区内公共场所及共用楼梯走廊的清洁和保洁;公寓房屋、门窗家具、供水、供电、照明、排水设施维护与保养;学生公寓区的绿化养护等; 

(二)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后勤服务中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管理服务人员岗位技能培训; 

(三)学生公寓内开展的有偿服务须经学院同意,做到明码标价、合理收;(四)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须与学生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思想教

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章 行为规范与公寓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行为规范 

(一)学生须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出操、上课、自习、就寝。各宿舍应遵守《学生公寓文明公约》,讲文明,讲礼貌,营造健康、和谐、安全、文明、舒适、优美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二)保持公寓区内安静。不得在公寓区内踢球、打球、操作体育器械、起哄、喧哗、唱歌跳舞、酗酒划拳、打架斗殴等。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不得将赌具带入公寓区内。午休时间及夜间不得有高声谈笑,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三)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寓区内生活秩序。不说粗话、脏话、不刁蛮,待人有礼貌、举止大方、关心包容他人、照顾左邻右舍,注意个人形象及着装,自律、自尊、自爱;不得乱写、乱贴纸张污染墙面、门窗及其它设施设备;通知、启事张贴于指定的宣传栏内;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 

(四)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做到随用随开,用完即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室内设施设备损坏须及时报修。 

(五)学生应尊重公寓管理人员的劳动成果,培养文明举止,积极践行“垃圾出楼”,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 

(六)为保持公共卫生,防止疾病传染和人生伤害,严禁在学生公寓内豢养宠物;

(七)学生禁止在寝室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七条  公寓文明建设 

(一)各系(部)组织公寓安全卫生自查,每周一次;

(二)院团委组织院学生会生活部每周开展公寓安全卫生抽查,并对寝室安全卫生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由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后勤管理处、保卫部(处)、校团委、管委会、各系(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寓安全卫生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开展文明公寓评比和宿舍文化节活动,增强学生文明修身意识,陶冶学生情操,提升宿舍文化品位,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五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公寓内防火、防盗、防事故及其他影响安全事项

(一)学生公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应及时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各类警示标识齐全、位置正确醒目。学生公寓禁止吸烟,并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二)学生公寓严禁使用违规电器(大功率、高发热、三无产品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蚊帐内点烛设灯;

(三)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 

(四)严禁从公寓楼内向外或在楼道内抛扔杂物、泼水、摔瓶、焚烧纸物、乱丢火源等; 

(五)切实加强钥匙及个人贵重物品的保管,离开公寓时注意关窗锁门;不准转借、私配宿舍钥匙,否则,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六)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员危及公寓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公寓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情况立即向公寓管理部门或安全保卫部(处)报告; 

(七)安全保卫部(处)会同相关部门应建立学生公寓安全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八)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管,严禁“黑心棉”等不合格床上用品进入学生公寓;

  (九)公寓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执行。

第六章 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安全隐患行为之一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热得快、烧水壶、电炉、电磁炉、电炒锅、电取暖器、豆浆机、电熨斗、烤鞋器、电热毯、电热杯、酸奶机、咖啡机、蒸蛋器、电夹板、卷发棒、微波炉、1000W以上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或电热电器等)的;

(二)在宿舍使用明火(含酒精炉、蜡烛、蚊香等)的;

(三)私拉乱接电源,拒不整改的;

(四)存放易燃易爆炸有毒等危险品的;

(五)存放管制刀具或其他违禁品的;

(六)非警情动用或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七)违反学生公寓门卫制度,在公寓闭门时间内出入学生公寓,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八)其他学校认定具有安全隐患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在宿舍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在学生公寓活动室组织私人聚会或者其他活动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公寓内有违反作息制度、不听从管理人员劝告、妨碍工作人员检查公寓、不服从管理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一学期内违反作息制度,无故晚归 3 次给予警告处分,5 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8 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无故夜不归宿 1 次给予警告处分,3 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 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服从寝室调整,或私自调换寝室、私自转让、出租本人床位或寝室空置床位,或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公寓违章用电用火导致发生火险或火灾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破坏公寓区环境卫生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公寓内豢养宠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在 24 小时内由当事人处理、转移豢养的宠物。因所养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等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损坏公物者,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公寓内偷水偷电或其他偷盗行为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或变相赌博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擅自翻越围墙、门窗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和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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