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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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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2022-06-09浏览量:209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与社会的紧密结合,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专业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学院与企业合作共赢的新机制,培养适应地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决定成立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院确定有关专业建设和发展、制定和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提高学院对学生开展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培养水平的智囊团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充分贯彻学院人才培养的办学理念“用‘工匠’的方式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以‘书院’的理念培育学生的人文精神。”使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促进专业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任期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专业教研组推荐,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核确定。每届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个别调整。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5-7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委员2-3名。专业建设指导委员应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或行业(企业)一线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校外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少应有1名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秘书由教务处处长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心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对在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或特大问题,不定期召开特别会议讨论。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并实施。

第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向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听取委员们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组织与行业(企业)的交流活动,了解相关专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新动向。

第十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建立指导委员会档案。保存工作计划、每次活动记录材料、主要成果记录、其他相关资料等材料。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审定专业设置、专业调整方案及专业发展规划,提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标准和实践程标准、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指导实践性环节教学、实验室的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工作。

第十四条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协助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分析、评价毕业生质量。

第十五条  指导和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推荐行业(企业)兼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到二级学院(或系)讲课,开展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

第十六条  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第十七条  完成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委员有权对各专业的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和监督,有权检查各类课程、各种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社会各行业的专业委员,学院可以聘任其为外聘教师。校外委员所在的单位可以协商聘用学院的教师参与企业的培训和兼职工作。

第二十条  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学院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合作撰写针对企业具体工作岗位需要开发的项目化课程,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年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经费支持。各院(系)应充分重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研究与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或系)参照本章程的规定,成立本二级学院(或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二级学院(或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或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按照专业设置,相近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在各二级学院(或系),由二级学院(或系)负责聘任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从2018年9月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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