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为使考试真正发挥评价与导向的双重作用,命题是关键。为保证我院考试质量,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章 命题总体要求
第二条 命题应符合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不超纲。
第三条 命题应体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向的要求,应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四条 命题工作一般由任课教师或命题小组完成,具体方式由教研室决定。若一门课程只有一位任课教师,原则上命题工作由任课教师完成。若一门课程有多名任课教师,命题工作由集体完成,即一位任课教师负责命题,其他教师协助完成。对于公共必修课,如“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式与政策”等课程,实行教考分离,由校内或校内相关人士命题,具体由教务处考务科决定。
第五条 命题内容应以教师课堂讲授内容和所选用的教材内容为主,可适当参考教辅书目。考试命题均由 A.B 两套试题组成。
第六条 所命试题要着重检测学生对本门课程基础知识的识记,基本原理的理解,以及灵活运用的能力,试题量以85%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度,难易程度适当,同时既要考核学生对“三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命题应以基础知识考核为重点,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占70%左右,综合知识和综合能力占20%左右,拓展知识和能力占10%左右。
第三章 覆盖面要求
第八条 命题对《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基本内容的覆盖率一般应达到85%。
第四章 题型要求
第九条 题型应结合所学课程要求并参考全国性同类考试题型变化趋势,采取相对多样化的题型。
第十条 可供选择的题型一般应包括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问答题、分析题、论述题、论文等类型。题型分主观题、客观题,其所占比例应适当。一般客观题(填空、选择、判断等)分值不超过40%,主观题(概念、简答、计算、案例、综合、论述等)分值不超过60%。
第五章 难易程度
第十一条 试题难易应适度。既要防止内容过于简单,又要杜绝出现偏题、怪题。一般非常容易和非常难的题分值比例都不应超过总分数的20%。力争使成绩呈正态分布,试卷期望分数应为75分左右。
第六章 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考试课应有详尽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考察课和其他特殊性质的课程也要有规范的给分依据。客观性试题参考答案必须确定、唯一,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力求准确、全面。客观性试题评分标准根据参考答案标明得分点,主观性试题采取采意赋分或要点赋分方式,容纳考生答题的各种合理因素,最大限度控制评分误差。
第七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考试课以闭卷、笔答为总体要求。考查课和其他特殊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选择闭卷、开卷、机考、口试、联网考试和其他合理的考核形式。
第十四条 无论何种考试形式,都必须以能反映课程基本教学内容和体现职业教育对学生职业能力的有效考核为出发点。
第八章 卷面要求
第十五条 卷面清晰,文字规范,题意明确,不得有歧义,不得有错误,不得缺少条件。审批手续完整。卷面满分100分,平时成绩最高占总成绩的40%。要求目标明确,题意清晰,图表规范,标点符号使用准确。
第九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A.B两套试题内容重复率不能超出20%,对于同一个考查点,可以从不同角度、选用不同题型命制试题。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2018年9月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