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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实验仪器设备、器材借用制度
2022-06-09浏览量:2135

第一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出借时,借用人应向设告保管员出具借据,经实验室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

第二条  仪器设备向校外借时,借用人须向设备管理员出具盖有公章的借据,经实训中心主任和主管实训中心校领导签字同意,到设备管理单位审批备案后,方可借出。仪器、设备归还时,须到设备管理单位撤销备案。

第三条  3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能出借,确因特殊需要借用时,须经实训中心主任学院领导同意后,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借手续

第四条  用仪器设备的借须写所借仪器设备的校产编号、设备名称、借期限及逾期不还的责,借用签字,同借出的室主任签字。

第五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由保管员负责催还,归时出借单位要与借用人共同校验。

第六条  借用期何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由用方负责按我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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