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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代码:5785

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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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业证书管理办法
2022-06-09浏览量:2092

为维护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制度的严肃性,规范做好学业证书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明书。

第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学院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回校重修未合格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条 学生学满1学年以上中途退学,经本人申请,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未满1学年的,学院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条 学生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内容,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院审查,属实的给予更改。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学业证书制作,学业证书验印,各二级学院负责学业证书发放。

第七条 教务处及各学院应及时汇总、统计和登记归档相关的证书申请、审核、发放的相关资料,并长期保管。

第八条 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已发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纸质和电子照片等相关材料,经学院核实后,为其出具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毕业证明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3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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