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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时间:2019-09-01< 浏览次数:1233<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代表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会是中共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本会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四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会工作。党委负责学生工作、共青团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会工作,负责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参与学生会管理。党委学工部统筹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党委学工部、校团委定期研究学生会工作。学生会接受校团委和院系的双重管理,校团委对学生会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院系党组织负责对学院学生会的建设、管理进行指导。

第五条  基本任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结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校园文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通过开展主题教育、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术科技等第二课堂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同学的综合素质,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引导广大同学,弘扬爱国爱校的光荣传统,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各民族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四)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五)协助、指导各学院学生会合作与发展,加强和促进同各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同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本会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有权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二)会员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监督、建议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个部门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提供正当的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开展。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团。

(三)制定和修订组织章程。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学生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指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

(三)形成校学生会有关决议。

(四)筹备和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组织按照“主席团+工作部门”的模式,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聘任秘书长1名,由校团委专职副书记兼任;校级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设负责人2-3人,部门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40人左右,工作人员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处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不设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要设置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学生代表、学生处、校团委共同参与的评议会述职,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主席团工作职责

(一)主席团主持校学生会全面工作;定期向党委学生处和校团委汇报工作;召集主席团会议;掌握校学生会及各部门学生干部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代表我校学生会参加校际交流;代表学生会向上级学联汇报工作。

(二)主席团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校学生会的具体工作。

(三)主席团会议和校院联席会议由校学生会执行主席召集,校院联席会议由各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参加,负责制定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学生会工作,协调各学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包括学院学生会组织及班委会。建立“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各学院学生会是在各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校学生会和各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各班级接受所在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主席团候选人和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各院系团委负责各学院学生会工作考核。校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和意见建议。同时,学院学生会要配合各学院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会如有缺额委员或不称职干部,报同级党、团组织批准,可进行任免和调整,并由校学生会备案。

 

第六章  学生骨干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程规定,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面向全校学生公开选拔,聘期一年,属学生骨干。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第二十四条  学生骨干是学生会开展工作的骨干力量。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应当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遵守法纪法规、校纪校规,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原则上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二)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四)受全体同学监督,严于律己,“争做学生友,不做学生官”,起好带头作用。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骨干,在各级优秀个人评选中优先推荐。

第二十六条  学生骨干任期内工作不负责或不符合学生骨干要求的,将受到口头批评、劝退、免职或罢免的相应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预算的学生活动类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资助、赞助等经费。此类经费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由各学院分团委书记审核,经各学院党组织批准后方可接受社会资助、赞助。校团委要会同指导单位、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会接收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所有财务账目均接受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财务制度的审核。各级团组织、各学院党组织要加强对学生会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委员会。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委员会根据《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开始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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