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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10-01< 浏览次数:897<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在建设先进校园文化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我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

是指由全日制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并在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团委注册登记的,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其他社团制度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在院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与爱好有针对性地参加各类社团,发挥个人特长,培养综合素质,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  社团的管理部门和组织建设

 

第五条  共青团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是所有社团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有社团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全院社团的成立、注册、更名、合并、注销、备案;

2. 指导社团按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

3.负责社团大型、涉外活动的审批及其他社团活动的审查;

4.帮助社团解决困难,提供条件;

5.与有关部门协调,支持社团开展活动;

6.负责社团的年度考核评比等。

第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了解并遵守有关学生社团的各项章程、管理办法;

2.指导社团会员大会的召开和负责人的推选;

3.了解社团开展的活动及内部动态,严格把关,加强监督,承担活动的审批责任;

4.配合学院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和切实加强对社团发展的指导。

第七条  社团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每学期整理一次,并按时上交院团委检查。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十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活动的基本素质,且未受院纪院规处分;

2.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3.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设置、社员权利和义务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4.社团必须有能体现社团宗旨的名称,社团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社团名称规范,不得与院内其他社团名称混同。社团名称必须含“学生”字样或在名称使用时注明“学生社团”。

第九条  社团成立必须办理的审批手续

1.申请成立社团须上交基础材料一式两份。基础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填写《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申请表》;社团章程草案社团组织机构的组成情况、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系意见;社团发展计划书;社团财务制度及活动经费的来源;

2.成立社团由学院团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备案。

3社团成立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20天。对批准成立的社团,院团委在批准后10天内予以公告。对不予批准的社团,院团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获得批准的,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4.社团审批通过后,以“XX协会社、俱乐部”的名义试运行四个月从审批通过日算起,对未经批准的社团开展活动者,院团委有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试运行结束后,院团委将对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须填写《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干部登记表》、《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至此,社团正式成立。

第十条  经院团委审批同意后,社团可刻制规定形式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并报院团委备案,但禁止刻任何公章,社团图章不得为圆形。

 

第四章  社团会员和社团负责人

 

第十一条  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学生包括专科生和中职生。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自考生、成人脱产班学生加入社团必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备案

第十二条  社团招收新会员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招收新会员情况应及时报社团指导中心备案。新会员须填写《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

第十三条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XX协会社、俱乐部”命名的社团,可在全校范围内招收会员;

第十四条  社团会员享有的权利

1. 参加本社团的所有活动,对社团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接受本社团对会员进行的相关培训;

3.了解本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状况;

4.监督权,对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会员利益的负责人,向社团管理部门及时反映投诉;

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职务。

第十五条  社团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维护社团的利益,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积极为社团发展出谋划策;

2.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会员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社团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社团会员大会,否则取消会员资格;

3.遵守学院社团相关制度及社团章程,不得损害学院、社团及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收缴会费的社团,启用会员证,记录会员会费收缴情况及参加所在社团活动的有关情况等。其他社团也可创新各种举措,强化会员意识。

第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的正副会长社长、主席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是本社团的社员,对本社团工作熟悉,有社团经历;

2.通过社团会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指导部门审核;

3.必须是高职学生;

4.必须征得所在系领导和辅导员的同意并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学院各类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指导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或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

3.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者;

4.其他不适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者。

第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的职责

1.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遵守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遵守本学生社团章程,维护本学生社团及社团会员的合法权益;

4.对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5.对本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状况负责。

第二十条  社团换届工作须提前1个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在每年5月左右进行,应严格按照程序在院团委监督下进行。换届后,换届情况应及时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表现突出者可连任。在任职期间,受各类纪律处分、工作表现不好、学习成绩差者,院团委可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社团干部必须从本社团会员中推选产生,原则上社团干部总数控制在社团会员数的10%以内,总数不得超过12人。

第五章社团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重点扶持和发展以学科专业为依托的特色社团,社团活动的开展要以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养,发展学生兴趣爱好,加强学生专业技能培养,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为导向,逐步向“精品化”、“专业化”社团发展,打造品牌社团。

第二十四条  社团必须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社团活动必须有计划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五条  社团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研究社团发展规划,通报社团财务收支情况、社团工作计划和工作状况,选举社团干部,了解会员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活动开展前填写《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开展一般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院团委提出申请;举办大型活动、院内户外活动和涉外活动,提前两周上报院团委审批,并于审批后及时联系保卫处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院纪院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社团活动结束后在一周内上交活动的简要总结及活动图片。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原则上主要面向本社团会员,如需要面向全院同学,须报院团委审批,以承办的形式开展。

第二十九条  社团开展以下活动须得到院团委批准

1. 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2. 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3. 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活动;

4.其他比较重要的活动。

第三十条  社团邀请外单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报告和座谈时,应事先请示院团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社团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强调社团身份,不得以其他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院团委申报。批准后,张贴在院内指定的布告栏内。

2.张贴物必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明社团名称。

3.院团委对全校社团宣传海报进行统一管理。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严禁使用不规范文字和不文明的图画、标志。

第三十三条  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经院团委同意批准,在登记备案。申请上应写明刊物的名称,宗旨,版本,主办单位,主编,指导老师的推荐意见,资金来源,发行的范围、数量,社团负责人的联系方法等。经审批同意,并注册登记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社团创办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2.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指导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登记编号,并送交2份到院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存档由社团指导教师担任终审,并可根据需要适当配以顾问;

3.有健全的编辑部,有一名全面负责的主编;

4. 刊物内容积极健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5.社团刊物仅限于宣传和交流,不得在院内外公开陈列买卖。

第三十五条  社团如需与其他单位联合出版刊物,以上办法同样适用,申请上要写明所有主办单位的名称及各自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已经登记的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办法等如有变动,须重新到院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情况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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