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重新处分或处理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接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三)退学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因不可抗力逾期申诉的应说明理由,经核实的,学校予以受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具体人员构成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条 多名学生因同一事由共同申诉的,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含三人)的代表人,并附被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党政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及学号;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的日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当根据学生申诉的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指定期限补正。指定的补正期超过申诉期且在补正期内依然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条 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3日内提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学校党政办公室对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当提请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处理该申诉,对学生申诉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小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分管校领导、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与申诉事项无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申诉学生所在学院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等5至7人组成,其中至少须有3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小组组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主持申诉处理小组的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小组组成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小组应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将报请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申诉处理小组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报请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同意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报请申诉处理委员会责成原处分、处理的部门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报请申诉处理委员会责成原处分、处理的部门或者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党政办公室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当报请申诉处理委员会指令申诉处理小组停止申诉的审查、处理工作。申诉人再以同一事由提起申诉,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不再受理。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查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向四川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有权就下列申诉事项请求举行听证程序,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没有请求但申诉处理小组认为有必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可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程序适用于:
(一)受到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小组组长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并宣布中止、延期、终结或者结束听证;
(三)主持听证,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退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六)听证结束后召集申诉处理小组成员评议申诉案件并作出复查结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报请批准申诉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申诉事项调查人员;
(二)当事学生或其监护人、代理人;
(三)当事学生所在学院的代表;
(四)与申诉事项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五)证人、鉴定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事由;
(二)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出示相关材料;
(三)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陈述有关事实和依据;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向到场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主持撰写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