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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办法
时间:2018-07-11< 浏览次数:1895<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字,严明教育教学纪律,严格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和培养学生良好行为,明确学生权利和义务,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结合学院实际,对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以及学校或系部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书面请假,凡未书面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二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学生处全面负责,辅导员负责管理学生的考勤工作,每周公布一次全系学生缺勤统计情况,每两周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关注学生课堂出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在《教学日志》中记录,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和班风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班干部是学生考勤统计工作的主要力量,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班级考勤员要按辅导员安排认真做好本班每天的考勤统计工作,如实向任课教师汇报,每周一将上周全班缺勤统计情况经辅导员签字后报学生处。

第五条 周末回家住宿的学生,应在星期日晚自习前回到学校,节假日应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未请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旷课论处。

第六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书面申请,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生处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在二周以内的由系主任批准;请假在三周以内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在四周以内的由分管院长批准。请病假须有指定医院证明,请假者应持批准的请假单到所在辅导员处登记,并告知班级考勤员及任课教师,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学生处销假。

第七条 学生请假,要先办理手续,紧急情况下 应电话联系辅导员,并委托班长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

第八条 考试、考查(包括补考、重考)、毕业答辩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由学生处和教务处共同审批备案。凡事先不请假,不告而别,按旷考论处。

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对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行考勤。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获准,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不归而无正当理由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具体处罚规定参照《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考勤违纪的处分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按《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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