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服务效率,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遵循“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申请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寒暑假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岗位根据企业的需求决定。
第四条 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学生自愿申请报名参加,非必修学分,可计入第二课堂实习实践类积分:
(一)下列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
1.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单亲家庭子女以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因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造成的临时困难学生;
4.符合岗位要求、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
1.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
2.本学年内出现学业预警,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3.曾因工作不认真,用工单位考核为不合格予以辞退的;
4.曾申请到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5.违反本方案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学生需要参加校外勤工助学,需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校外勤工助学申请表》。
第三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 建立勤工助学管理和指导教师队伍。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为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部门,辅导员根据学生的家庭和个人情况,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指导教师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跟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职责是:
1.积极开发勤工助学岗位;
2.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生的权益;
3.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4.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资助中心统一管理。
第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中心公开招聘或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学生在企业参加勤工助学,企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按时发放工资及各项福利,工作时间根据企业生产安排,综合待遇按企业标准同工同酬执行。
第十条 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以《勤工助学协议书》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