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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代码:5785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教职工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10-16< 浏览次数:1722<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教职工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关心和培养教职工是学院工作的重点之一,学院提倡鼓励教职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培养培训,开发自身潜能,努力提高自身教学科研水平,增强业务能力,拓宽专业知识面,强化专业技能。为建设一支品德高尚、专业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综合素质好、岗位结构合理、学历及职称结构合理、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促进我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特制定教职工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培养指导原则

(一)教职工的学习进修要从学院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个人愿望;培训的项目或内容须与本人现工作岗位的需要及今后工作的需要相一致;

(二)坚持在职为主、结合工作为主、业余学习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培养,培养培训优先满足教学岗位需求。

    第二条  培养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较好地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平时工作表现积极,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近两年内,无教学事故或工作责任事故,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及以上者。

(三)凡是需要从学院培养经费中列支培养费用的教职工,需为我院工作一年及以上的正式员工。

第三条  培养培训类别

(一)入职培训

培训对象:每位新入职的教职工。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的教职工了解学院发展历程、发展规划、办学理念、规章制度,增强归属感、责任感,为尽快适应环境,顺利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培训内容:

1.学院发展历程、发展规划、办学理念、主要教学模式;

2.所在部门职责、发展方向和模式;

3.明确所在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

4.学院其他部门主要职能及联系方式。

培训方式:由人事处组织集中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培训。

(二)教师培养

培养对象:专职教师、辅导员、教辅人员

培养目的:培养教师树立高尚师德,提高知识水平、教学和科研能力、学术水平,以适应学院发展需要。

培养内容:

1.教师资格培训。组织新上岗、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参加省教育厅高师培训,进行教师资格认证。人事处每年组织1次

2.职业道德培训:围绕师德师风、教书育人、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开展学习教育活动。采取讲座、报告会形式进行培训。人事处每学期组织1-2次。

3.专业能力培训:青年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能力、学术研究能力培养,请老教师传授经验、做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实行听课制度等。教务处每学期组织1-2次。

4.继续教育:根据专业建设、办学层次提高需要,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参加进修学习、业务学习、在职读研、读博,企业挂职锻炼、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5.交流培训:根据学院发展需要,选派教师参加各种学术交流会、研讨会,了解学院发展改革的前沿信息。

6.专项培训:经过推荐,参加骨干教师、国培计划、访问学者等方面的培训,以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的专业素养。

培养方式:个人申报或根据主管部门及学院要求,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参加相关项目培养培训。

(三)管理人员培养

培养对象: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等。

培养目的:增强每位职工的责任感、敬业精神,提高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适应本岗位工作要求。

培养内容:

1.岗位职责、服务意识培训,贯彻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思想。

2.专业技能培训,对每个岗位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3.参加有关业务经验交流会、研讨会、业务培训班。

培养方式:个人申报或根据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求,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参加相关项目培养培训。

(四)工勤人员培养

培养对象:在工勤岗位工作,履行工勤岗位职责的人员。

培养目的:掌握本岗位专业技能,业务规范,胜任本职工作。

培养内容:

1.岗位职责、规章制度、服务态度培训。

2.操作技能培训。

3.考工定级培训。

培养方式:个人申报或根据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求,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参加相关项目培养培训。

第四条  培养培训审批

(一)每年年底,各部门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向人事处提交下一年度教职工培养培训计划。

(二)对申请参加各类短期业务进修和学术交流的人员凡符合培养培训条件,可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教职工培养培训审批表》,部门负责人根据学院发展和本部门工作需要等情况在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交到人事处。

(三)凡申请参加在外培训的教职工,须经所在部门批准同意后到人事处签订《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教职工培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我院教师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学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学院不予承担。

(五)原则上不支持离岗、脱产培训,离岗培养时间超过半月的须经院长办公会审批。

(六)对培养经费超过3000元以上须经执行院长办公会同意,并报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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