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试行稿)
为配合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修订)》,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用工原则
(一)在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安排相关工作。
(二)原则上,勤工助学岗位与学生专业相匹配。
(三)学生工作内容须为安全、辅助类且较稳定的工作,不得安排易造成伤害、高危、特殊工种岗位工作。
(四)使用勤工助学学生时,必须指定相应负责人(指导老师),负责其工作期间的指导和培训,并对其工作质量和人身安全负责。
(五)严禁安排学生外出办事,擅自安排外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指导老师负全责。
(六)指导老师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二、工作时间及酬金支付
(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勤工助学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具体时间请指导老师根据规定做好相应的时间安排。
(二)根据国家规定,我校勤工助学酬金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按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支付(实际工作时间为: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有指导老师进行确认)。
(三)在校外,不能低于所在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三、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五)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计算为:困难学生人数×工时数×10元。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负责管理使用,使用情况每学期向学生公布。
四、实施步骤
(一)学院用工单位书面申请用工人数和用工时段、总的天数,交人事部门审批。
(二)人事部门公布勤工助学用工需求,学生根据需求提出勤工助学申请,填写《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层层审批后交人事部门。
(三)申请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是经济困难学生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制定认定办法和认定。
(四)人事部门通过学生工作部通知录用学生到指定部门上岗,签订用工协议,学生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用工部门指定指导老师,填写《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时记录表》。
(五)勤工助学工资一月一结,月底用工部门将工时记录交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造《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资表》通过财务部门直接打到学生本人帐户。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