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fu Information Vocation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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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章程
2023-03-14浏览量:315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是由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于2018年5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正式成立的一所理工类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学院借鉴省内相关高校的发展模式,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科技成果孵化与转化新机制,努力把学院办成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具有较强办学综合实力,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四川省内民办品牌的高职院校,成为四川省重要的高新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简称是:天信学院;英文名称是:Tianfu Information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的法人住所是: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318号;学校的办学地址是:四川省天府新区视高经济开发区大学路2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文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73987088H。

第八条 开办资金: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人民币500万元;捐赠者: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把握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推举学院理事会组成人员;

(八)向学院提出教育、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四)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

(五)每年按时审定学院的办学预算决算,按预算需求履行后续注资义务;

(六)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但不干预学院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在校生规模(或办学规模)为12000人,办学层次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办学形式为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对象为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历学生。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或党总支部、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在学校中的主要职权是

(一)中国共产党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保证政治方向。突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青年教师、党外知识分子和大学生的思想引导,促使他们增强政治认同,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三)监督依法办学。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四)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委员会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 加大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按有关规定健全党务工作部门,明确相应力量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学校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委同意。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的通报。 

第二十条 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新调入的教职工党员,应随之转入组织关系。在学校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一般应转入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入的,实行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加强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妇女联合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

成员有11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不得安排学校领导班子中的行政领导代替决策机构中的教职工代表),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组织推荐。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设副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需有1/2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校长任期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五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应由5人的单数组成,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学校党组织纪检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条件具备,可吸收社会贤达(社会公众代表)作为监事。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督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一)教学科研机构设立条件及其职责:

1.拟成立的科研机构应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职业领域属区域或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级、部省级科研任务、技术开发项目和工程项目的能力。

2.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应在区域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科研机构应具有一支科研实力强、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3.实体性质的科研机构应依托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平台,拥有较完备的实验场所和办公场所,具有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能够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4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应具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和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应以省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为建设目标,至少在某些学术领域具有显著的研究特色;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科研项目和对外开展学术合作的能力。

5.申请理工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其负责人近三年的科研经费不少于50万,或团队核心成员近三年累计科研经费到账不少于100万,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申请人文社科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其负责人近三年的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或团队核心成员近三年累计科研经费到账不少于30万,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

(二)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履行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与教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实行席位制,分为选举委员和职务委员。选举委员按学院席位经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三)学院设置专业审定委员会。专业审定委员会是负责学院专业设置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专业管理、审定等工作。专业审定委员会下设专业审定分委员会。

专业审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9名,委有学院、企业等单位构成,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议定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四)学院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经院长办公会确定后,由院长聘任。

(五)学院设置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检查、督导学院人才培养各环节工作,纠正教学过程的不正之风,检查、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过程,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

(六)学院设置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业务分工,按学院授权或其章程分别独立承担相应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追究、奖惩并重、共同防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各种校内外活动及校内外场所不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1.学院教职工由专兼职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合作办学单位派驻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2.教职工任职资质:本科以上学历,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文化,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3.待遇保障: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4.聘任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院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5.教师发展:学院设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等方面的奖项,对教职工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规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6.队伍管理: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其他权利义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1.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2.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进一步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相应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


(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八)就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3.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期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规范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4.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学籍管理主要工作学生学籍注册、休学、退学、保留学籍、升(留)级、转学、转专业等。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并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5.毕业(结业)形式: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修完教学


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准予结业。

6.学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文化体育、劳动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教育与指导;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项目;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7.学院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规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8.学院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开展有关活动。

9.学生处分的情形和程序: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情形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和健全师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师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师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接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学校设立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师生申诉事宜。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具体人员构成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举办者投入;

(三)政府资助;

(四)收取学费杂费;

(五)利息;

(六)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及孳息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相关教育收费规定实施收费。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五十条 学校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故学校理事会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学院终止时,应当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的学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一)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二)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清偿,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九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学校继续办学。

第六十条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修改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经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准,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四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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