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课程补考、重修、免修、免试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课程补考
第一条 第一次修读的必修考试课程(含大学体育),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采用纯实操形式考试的课程和独立实践环节不予以补考。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参加补考:
(一)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二)无故缺考者。
(三)考试违纪或作弊者。
第三条 各类课程的补考由开课院系负责组织实施,课程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修读的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进行。
第四条 补考成绩的录入
(一)所有课程补考成绩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二)补考成绩由开课院系负责录入。
(三)补考成绩及格按照60分录入,不及格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标注“补考”字样。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需按照学院规定由本人提交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系主任审核通过后,与补考学生一同参加补考考试。成绩按照《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规定记载。
第六条 未按时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不再安排补考,需参加课程重修以取得相应课程成绩及学分。
第三章 课程重修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重修:
(一)课程考核(含补考)不合格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二)学生对首次修读已合格课程的考试成绩不满意,可申请课程重修。
(三)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结业离校的往届毕业生,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返校申请课程重修。
第八条 公共选修课(除限选课外)不合格未取得学分可以重选该门课程,也可以另选其他公共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除限选课外)不合格未取得学分可以重选该门课程,也可以另选其他专业选修课程。
第九条 采用纯实操形式考试的课程(除大学体育外)和独立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十条 重修课程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开课院系与教务处根据课程安排情况审批。
第十一条 重修一般安排在下一年级的相应学期进行。重修原则上安排跟本专业听课,重修人数超过20人(含20人)的课程,开课院系可组织师资单独开设重修班,重修班授课以专题(重点、难点)讲座形式为主,学时数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按原课程的一定比例由课程所在系(院)安排。
第十二条 重修考核原则上安排与下一年级相应学期课程考核同时进行,如与现修课程有冲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安排在补考时间进行。原平时成绩及格者,重修时可以申请不参加平时的测验,其总评成绩由原平时成绩与重修考试成绩构成。
第十三条 重修成绩及格的课程,按实际得分记载,获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凡重修课程均须按照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缴纳重修费用。
第四章 课程免修
第十五条 免修是指学生已基本上掌握了拟修课程的基本内容,经学院审核同意免于修读相应课程。凡免修课程都应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到开课院系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一)对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已掌握,并经负责院系审核确认已经基本掌握相关教学内容者。
(二)由外校转学到本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在原转出学院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经主管学部审核确认已经基本达到相关教学要求者。
第十六条 拟申请免修的学生应于开课学期第1周内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公认的客观证据,由开课院系审核。各院系应于第2周内审核准予免修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并书面通知学生。
第十七条 免修考试一般随开课学期的期末考试进行。免修课程的成绩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记载。
第五章 课程免试
第十八条 免试是指对于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某个专业或某个方面取得了国家认可的成绩或研究成果,学院同意其免于参加某门课程的考核(考试或考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到主管学部申请免试相应课程,并折抵相应的课程学分或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一)参加国家组织的英语等级考试已经获得三级及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非英语专业的专科学生,参加国家组织的英语等级考试已经获得四级及四级以上合格证书的英语专业的专科学生。
(二)参加国家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已经获得二级及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非计算机专业的专科学生,参加国家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已经获得三级及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计算机专业的专科学生。
(三)普通话测试已经获得国家语委颁发的二级甲等及二级甲等以上合格证书的。
(四)已经通过了国家组织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或专业技能考试并已获得资格证书和技能证书的。
(五)已经通过了国家组织的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并已经获得某门课程结业证书的。
(六)在某个方面取得了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经开课院系确认其实际能力已经达到或超过某些课程的教学要求的。
(七)考取课程相关证书或参加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替换相应的课竞赛程学分。
第十九条 拟申请免试的学生应于开课学期第1周内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公认的客观证据,经开课院(系)审核。各系(院)应于第2周内将经系(院)审核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并书面通知学生。
第二十条 凡经学院审批同意免试的课程,其成绩由开课院系折算为相应的学分,以总分的90%作为最终成绩载入学生的成绩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