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队伍建设是我院的重要工作,关系到我院的生存和发展。青年教师是师资队伍建设的希望和未来,因而也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为了使我院青年教师尽快成长、成熟起来,使青年教师的培养、发展有章可循,特制订青年教师“传帮带”制度。
第一条 “传帮带”的对象
我院的具有硕士以下学位(含硕士研究生)或讲师以下职称、年龄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均属于“传帮带”制度实施的对象。
第二条 “传帮带”的指导教师
“传帮带”的指导教师由青年教师所在教研室选派并经二级学院(或系)认可。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被选派的指导教师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每位指导老师最多指导青年教师2人。
第三条 “传帮带”工作的时限
“传帮带”工作的时限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根据需要,由指导教师或青年教师提出申请可再延长一年。
第四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和享有的权利
(一)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思想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树立职业教育理念,传授职业教育方法,认识高校教师的崇高地位和历史责任,树立勤奋努力、敬业爱岗的思想,做到热爱学校、关心学生、团结同事、自尊、自律、自爱、自强,积极探索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提高教书育人的水平和能力,做一名称职的高校教师。
2.生活指导:指导教师要经常了解青年教师的所思所想,了解和掌握它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状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向学院、二级学院(或系)反映情况,并将结果反馈给青年教师;做青年教师的良师益友。
3.职业发展指导:指导青年教师制订个人发展规划。
4.教学指导:
(1)检查、指导青年教师的教案和备课情况。
(2)每学期对青年教师的听课不得少于18节(青年教师没有教学任务的除外),并认真做好听课记录。
(3)指导青年教师组织课堂教学,做好课堂教学各环节的工作。
(4)审核青年教师所出的试题,抽查批改后的试卷。
(5)指导青年教师提高实践能力。
5.科研指导:
(1)指导和协助青年教师申报院立科研课题和教改项目。
(2)积极带领青年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课题,如果研究方向相同,条件允许,要吸纳青年教师参与自己的课题研究。
(3)协助和指导青年教师发表成果,并积极参与各种成果评优活动。
(4)及时向青年教师提供教学和科研的最新动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带领青年教师参与各种学术活动。
6.每学期提交指导工作总结。
(二)指导教师可享有的权利:
1.根据本制度对青年教师进行认真负责的指导。
2.对不配合、不听从指导的青年教师,指导教师有权提出解除“传帮带”工作的请求,经教研室同意后解除“传帮带”关系。
3.“传帮带”指导教师有优先申报课题、优先参加学术会议等权利。
第五条 青年教师的职责和权利
(一)青年教师的职责
1.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提高思想修养和业务素质,制订个人发展规划。
2.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
3.教学大纲、教案、试题等交指导教师审定。
4.每学期听指导教师的授课不得少于20节;此外,还应听其他教师(包括别的年轻教师)的授课不少于2次;听课必须做听课记录。
5.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科研和教研活动,积极申报科研课题和教改项目,发表成果,参加各级各类评优活动。
6.每学期提交接受指导总结。
(二)青年教师的权利:
1.根据本制度得到指导教师认真负责地指导;对指导教师不负责任的,有按照程序要求更换指导教师权利。
2.根据研究方向和科研条件参加指导教师科研课题的权利。
3.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参加相关学术会议。
4.在符合有关文件的前提下优先申报科研课题和教改项目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优先参加学术活动的权利。
第六条 “传帮带”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一)由指导教师或者青年教师提出变更“传帮带”关系的,经教研室同意可以变更“传帮带”关系。原“传帮带”关系解除之后,教研室应在半个月内确定新的指导教师,形成新的“传帮带”关系。“传帮带”关系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
(二)“传帮带”关系的时限为一年,时限到期关系即终止。特殊情况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再延长一年,到期关系终止。
第七条 “传帮带”工作的实施
(一)“传帮带”工作的实施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二级学院(或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各二级学院(或系)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二级学院(或系)于每学年9月初确定“传帮带”青年教师及指导教师,组织填写《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青年教师“传帮带”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按照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实施。
(三)二级学院(或系)于每学年最后一月月末组织考核,组织青年教师上一堂公开课,提供相应教案和评课记录;组织填写《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青年教师“传帮带” 结果鉴定表》,按照指导教师职责和青年教师职责要求逐项准备材料,如听课记录、指导总结、指导教案、指导科研等材料,由二级学院(或系)出具考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和学院审批。
(四)指导教师的指导津贴在青年教师“传帮带”双向考核合格以后一并发放。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制度将视执行情况进行调整、修订。
(二)本制度从2018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