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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红十字会管理制度
时间:2019-11-01< 浏览次数:909<

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

团委学生会红十字会管理制度

 

1、序 言

1894年,甲午海战后,国际红十字运动开始在中国大陆传播。1904年2月,为救护中国难民,上海海关道沈敦和等人出于义愤,发起成立“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这是中国最早的和红十字有关联的组织。

1933年,改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先后隶属内政部、军委会和行政院领导。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秘书长胡兰生等七人,于1950年组成代表团前往北京,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接管。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中央政府决定:鉴于红十字会的特殊性质及历史状况,采取改组而不是接管的方式,将旧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为新中国红十字会;1950年8月2日,在北京召开中国红十字会协商改组会议(实际为新中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事宜。会议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定名为“中国红十字会”。周恩来总理亲自审阅了改组报告,并亲笔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61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从1950改组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10多年间,中国红十字会按照自身的性质和任务开展工作,在刚刚成立的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外交事务中发挥了特殊作用。

在国际上,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于1950年9月5日电告红十字会协会,并派代表参加第21届理事会。1952年第18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这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的第一个合法席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刚刚起步的中国红十字会被极左思潮冠以“封资修”的帽子而受到批判,各级红十字组织机构被撤销,总会大部分工作人员调离或被下放到干校,中国国内工作被迫停顿达10年之久。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以63号文批准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中国国内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相继恢复,各项工作渐渐走向正常,开始走上发展壮大的道路1985年5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重点在中国国内;中国红十字会是全国性的人民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团体,是政府的助手;首次提出要把中国红十字会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红十字会。

1999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佩云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国家主席江泽民继续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2004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选举彭佩云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聘请国家主席胡锦涛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2009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国家主席胡锦涛继续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2015年5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聘请国家副主席李源潮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2018年6月29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国红十字会十届五次理事会聘请国家副主席王岐山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2019年9月3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闭幕。中国红十字会第十一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聘请国家副主席王岐山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2、 总 纲

第一条 【章程目的】为使红会献爱心工作更具效率,为保障红会工作的开展更具组织性,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红会任务】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红十字会的任务是组织本学院红会成员参加各项献爱心活动,在各项活动中学习红会文化,发扬红会奉献的精神。

第三条 【红会组织名称】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红十字会。

第四条 【成立时间】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红十字会成立于2019年。

第五条 【性质 】红十字会是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的一个分支机构,同时接受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团委的直接领导。

第六条 【宗旨】红十字会的服务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

3、组织与成员

天信红十字会是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团委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协会设有会长1名,副会长1名,部长6名,成员若干。

红十字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红十字会提供的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奉献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证。

3)优先获得红会组织和红会成员提供的服务。

4)就奉献服务工作对团组织、红会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天信红十字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奉献承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完成各项活动。

2)不得以红会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团组织、红会形象。

4)自觉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5)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红十字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4、 例会制度

1)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红会应当定期举行例会。

2)例会应当每周一次。若无重要事情,每周例会可以取消,但两次例会的间隔不能超过三周。

3)例会应当由会长或副会长提前准备好材料,以便会上发言。涉及重要事情的,会长和副会长应当事先商量。

4)红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例会,不得无故迟到,不得无故缺席。另有事情不能参加例会的,应当事先向负责人请假,或者事后向负责人说明原因,否则将按缺席处理并记录在案。未参加例会但又未请假或说明原因达四次以上的,将视作自动退出协会。

5)在例会上不得讨论与该次例会无关的内容。

6)每次例会,都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和会议内容。有成员缺席或迟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5、评比制度

1)天信红十字会内部实行评比制度,在会议上积极发言,提出合理建议的每次加1分。建议具有创新性的,加2分,被采纳的,加3分。

2)积极完成安排任务的,加3分,无故推迟的,减2分。未完成任务,但有免责事由的,由本人提出,可考虑不予扣分。

3)在奉献服务中,积极提供稿件,被采用的,每篇加2分。

4)在奉献服务工作中,积极宣传红会精神的,加5分。

5)因奉献服务,个人受到表彰,表彰为校级的,加3分,为市级的,加5分,为省级的,加7分,为国家级的,加10分。

6)参加例会或其他活动,迟到的,扣2分,缺席的,扣4分。有免责事由的,应当向负责人说明。

6、奉献服务

1)每次服务活动,都应当及时统计和记录红会成员的服务时间。

2)各次服务活动的时间,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证红会例会,每次为1小时。制定策划、计划,写月工作总结,每次2小时。

3)红会成员参加服务活动,其时间视规模大小而定。

4)红会成员参加其他单位或组织组织的服务活动,以单位、组织出具的证明为准。

5)以每学期为周期,以服务时间为基础,参照相应的评选标准,将在红会成员中评选推荐优秀奉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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