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出借时,借用人应向设告保管员出具借据,经实验室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
第二条 仪器设备向校外出借时,借用人须向设备管理员出具盖有公章的借据,经实训中心主任和主管实训中心的校领导签字同意,到设备管理单位审批备案后,方可借出。仪器、设备归还时,须到设备管理单位撤销备案。
第三条 3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出借,确因特殊需要借用时,须经实训中心主任及学院领导同意后,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借手续。
第四条 用仪器设备的借据须写明所借仪器设备的校产编号、设备名称、借用期限及逾期不还的责任,借用人签字,同意借出的室主任签字。
第五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由保管员负责催还,归还时出借单位要与借用人共同校验。
第六条 借用期何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由借用方负责按我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