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院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取得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籍,在校注册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的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院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反国家、四川省和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
第六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和各系为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机关。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院长、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或系)主任(书记)组成。
通报批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决定,报学院教务处备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分管院长长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考试作弊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考试作弊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并报送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处理的使用
第八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一)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二)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
(三)未经选课或者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
第九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前未按照监考人员要求将规定允许以外的物品(包括通讯、电子设备、书包、书籍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四)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五)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迟到时间超过考试规定时间,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
第十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四)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拒绝并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
第十一条 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文具盒内、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放有(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等的。
(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相互核对试卷的。
(十)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十一)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十二)为替考行为提供条件的。
(十三)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十二条 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的。
(三)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收发信息作弊的。
(五)抢夺、窃取考试试卷的。
(六)考试违纪或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七)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八)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各系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学院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雇人或亲自通过黑客行为,擅自闯入学院教务管理系统修改考核成绩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有考试违纪的,该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学生考试作弊的,该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正常补考,需重修该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通过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院应当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四章 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填写收据。如作弊的材料是纸质的,应要求学生在作弊材料上签字确认。
(二)如实填写《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和《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考试违纪处分报告单》,载明学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同时要求其在违纪处分报告单上签字确认。
(三)对于考试作弊学生,考试工作人员应马上终止其考试。如考生不服从,必要时请安保人员协助。
(四)在考试当天或者次日(仅限晚上考试)向学生所在系提交《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考试违纪处分报告单》和学生违纪、作弊材料。
第十七条 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或系)发现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作弊行为进行认定,报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实施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纪和作弊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出具处理决定,载明被处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理事实依据和法律或纪律依据、处分的种类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处理决定书由各系辅导员负责送交被处理人,并由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生违纪和作弊事实清楚的,学生所在系应当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违纪和作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的,有关学院须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一日内向教务处提交延期处理的申请,三日之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考试后被发现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从发现之日算起。
第二十二条 被处理的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学院有关部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按有关程序及时受理并给予回复。
第五章 处理的终止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受处分,可依据《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因考试违纪受处分期限内(或在处理期间)再次违纪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因考试违纪受处分期限内(或在处理期间)又出现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或在处理期间)再次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是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检查者、记录者和管理者,在监考中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管理,不得无故缺岗、擅离岗位或者在考场中交谈、阅读书报等,不得放纵、包庇和隐瞒学生的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帮助学生考试。违反上述规定的,学院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或系)要按照上述要求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予以处理,不得随意拖延,不得隐瞒不报,否则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八条 开卷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允许带入的各类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只限考生本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对考试工作人员、任课教师进行考务培训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