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指的是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它是我院实训中心的重要物质装备,是保证实习教学和科研的物质基础。
第二条 为了加强我院教学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保障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教学环节的正常进行,提高设备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包括所购设备的必要性及工作预测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四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买应实行招投标制度,节约采购成本,保证所购仪器设备优质优价。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并由实验设备处统一建帐、建卡、贴标牌。要建立使用、维修记录,定期对其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对出现的故障要及时修复。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专用,应有专门的设备使用人员且必须经过上岗培训。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第九条 每年年终由学院、系(部)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仪器设备进行考核。若出现事故应详细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事故报告表。
第十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是我院的重点实验设备,它的报修和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提交报修、报废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实验设备处应组织有关专家审议并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并交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如需上报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填写报废卡。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凡有损坏或丢失,都应当迅速逐级上报情况,并及时查明原因,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管理失误而造成损失的人员,都应当追究责任,责令赔偿。赔偿的程度应当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事后态度而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