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使用(或管理)各类仪器设备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一)不按规程或规定进行操作的。
(二)不按制度规定擅自动用、拆卸、改装、操作仪器设备的。
(三)在实验实习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挥的。
(四)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擅自动用仪器设备的。
(五)擅自将仪器设备和器材私用的。
(六)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致使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的。
(七)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外借的。
(八)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九)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一)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以致造成损失。
(二)在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以致造成损失。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员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失。
(二)因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过程,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五)由于其他客观(如自然损耗)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四、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由学院根据事故性质、具体情节、仪器设备类别、损失大小以及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和认识情况等全面考虑,然后决定赔偿的数量或金额。
五、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其损失价值按下列计算:
(一)损失、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损失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四)损失或丢失的仪器设备零配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六、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件致使仪器设备报废,按整体折旧后的(电子产品按5-8年更新计算,机电产品按10-20年更新计算,每年按42周、每周以5天、每天以6小时计算)价格赔偿,其赔偿比例如下:
(一)一次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者,按价值的30-40%赔偿。
(二)一次损失价值在500--2000元之间者,按价值的40-50%赔偿。
(三)一次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和影响较大者,作专案处理。
(四)对一贯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服从指导,多次损坏,严重不负责任者,按损失价100%赔偿。
(五)发生事故、失窃而受到损失,应立即报保卫科查处,并由实验管理员填写报告单,保卫科签署意见,分清责任,由学院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七、责任事故不止一人时,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
八、赔偿金额确定后,赔偿人应根据本人经济情况一次偿还或向学院申请分期偿还,学生的赔偿费用由班主任负责向赔偿者催缴并上缴学院财务室;教职员工的赔偿费由本人上缴学院财务室。对拖欠不交者,财务室从工资或奖、助学金中扣出。
九、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除按本办法规定赔偿外,一般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故意破坏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十、对丢失或损坏造成报废的,应及时上报实训中心、总务处,并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清帐手续。
十一、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十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