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遗失或损坏处理办法
一、凡在使用(或管理)各类仪器设备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一)不按规程或规定进行操作的。(二)不按制度规定擅自动用、拆卸、改装、操作仪器设备的。(三)在实验实习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挥的。(四)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擅自动用仪器设备的。(五)擅自将仪器设备和器材私用的。(六)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致使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的。(七)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外借的。(八)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九)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二
2022-06-09